2018招教考试技巧:教育学之案例分析题(三)

来源:山香教育时间:2018-08-08 18:48:46责任编辑:liujunxia

关键词: 全国招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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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初二学生李某不喜欢物理课,一次物理课上,他趁班主任王老师不注意,溜出教室,而年老体弱的门卫无力阻拦他跑出校门。李某进入了与学校一巷之隔的网吧,受社会不良青年柯某的教唆,在网上参与陆博。王老师对此非常气愤,向学校建议开除李某,校方没有同意,要求班主任对李某进行耐心教育。

问题

(1)除学校、王老师和李某外,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有哪些?

(2)运用相关教育法规分析学校和王老师的行为。

答案要点:

(1)除学校、王老师和李某外,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有门卫、网吧负责人和社会不良青年柯某。

(2)学生李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,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,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,不得开除。因此,王老师要求开除学生李某的做法是错误的,而学校没有同意王老师的做法是正确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。所以,与学校一巷之隔的网吧是不合法的。然而,学校与网吧只有一墙之隔,学校没有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而且,聘用年老体弱的门卫,在上课期间没有起到监管和保护学生的作用,也应承担过失责任。

6.某中学一名物理教师在怀孕期间,所在学校为了照顾她,将其调调整到政教处工作。这名女教师休满三个月产假后来校上班,校长找其谈话说:“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,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?这位教师说:“我想教课。”校长说:“好吧,我们研究研究。”学校研究的结果是:由于该教师在政教处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,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,故无法为其安排工作,学校决定将其解聘,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。该教师不得已向教育局提出中诉。经区教育局有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,学校留下了这名教师。工作虽然安排了,但这名教师觉得已经得罪了学校领导,后还是离开了这所学校。

请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。

答案要点:

(1)根据我国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经教育不改的;③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教师有前款第(②项、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案例中的女教师没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形,而学校以各种“非正当”理由将其解聘的行为,是不正确的,侵犯了该教师的合法权益。

(2)根据我国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,作出处理。案例中女教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向教育局提出申诉,经区教育局有

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,学校留下了这名教师。这说明教育申诉提供了救济,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
(3) 工作虽然被安排了,但这名教师觉得已经得罪了学校领导,后还是离开了这所学校。这说明该教师的法律意识还不够,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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